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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手机投注物价局关于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6 10:05 字体:[ ]

苏价规〔20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365体育手机投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365体育手机投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指导商业银行搞好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银行竞争环境,促进金融服务的稳健发展,维护消费者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价格垄断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365体育手机投注境内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个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金融服务对象;本暂行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应严格执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改变标准收费,或将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免除或降低部分服务收费的决定,不得延迟执行时间、转换服务项目名称继续收费。如特殊原因造成继续收费的,应立即退还给客户;无法退还的,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财政。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应执行商业银行总行(公司)制定、调整并已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报备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因特殊情况,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与总行(公司)制定的不同服务价格标准的,应向总行(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总行(公司)同意授权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应提供真实的、有实质性内容的服务,与金融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应逐项落实服务项目;不便与金融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应确保履行服务义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应坚持公平、自愿的服务原则,提供每一项服务应当由金融消费者签字(盖章)或确认,不得在未告知金融消费者或金融消费者不接受的情况下,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费。因特殊情况调整、暂停服务内容、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主动地告知金融消费者;需要与金融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应在原服务协议(合同)到期后,由金融消费者确认是否接受调整后的服务。金融消费者未签字(盖章)或确认接受的,不得收费。
  第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应严格界定开展贷款业务收取利息与开展中间业务服务收取服务费的范围,不得借发放贷款、优惠利息浮动幅度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金融消费者接受中间业务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向金融消费者收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同一金融消费者既提供贷款(融资)业务服务、又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应严格将贷款(融资)业务与中间业务分开,与金融消费者签订咨询顾问类中间业务服务协议(合同)的,不得与贷款发放相捆绑或作为贷款发放的前置条件;与金融消费者签订承诺类中间业务服务协议(合同)的,不得与担保类中间业务的办理相捆绑或作为前置条件。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而收取与银团贷款相关服务费用的除外。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服务的管理,对每一个金融消费者的每一次(项)服务建立客户服务记录,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内容。对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报告、方案的,应将经金融消费者签字(盖章)的服务回执保存在客户服务档案中;对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应保存金融消费者确认的电子档案或信息,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的审查时,应依法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强行指定金融消费者到相关机构或企业接受资信调查、抵押评估、公证、保险等服务,与相关机构或企业实现利益分成。
  商业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应承担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费用,不得转嫁给房屋业主。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应由委托方支付服务手续费的,不得向第三方收取。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销售理财、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销售价格行为的法规规定,不得以贷款发放或提供融资等限定方式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等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 在获得总行(公司)授权后,省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提前30天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设立新的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提前30天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在省价格主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凡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价格,省以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在实施前书面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并出具备案文件复印件。
  市、县地方性商业银行调整仅限于本市、县范围内执行的服务价格,应在实施前30个工作日,到当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跨区经营的市、县地方性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还应到营业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服务价格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生效日期、查询渠道、咨询或投诉的联系方式等。涉及优惠措施的,应明确标注相关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营业场所公告、网站公示、媒体公告、宣传材料、对账单、柜台工作人员告知等多种方式向金融消费者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使金融消费者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服务价格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擅自设立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
  (三)在服务中采取降低服务质量、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提供相同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金融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
  (五)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损害金融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金融消费者;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金融服务竞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组织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二)组织商业银行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三)强制商业银行从事各类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其他金融机构的服务价格行为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365体育手机投注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间,如国家出台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本暂行办法将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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