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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标题 咨询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
提交日期 2021-12-27 15:20:17
内容

来信咨询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2-01-12 15:20:17
回复单位 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回复内容

您好!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建议受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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