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政策规定 |
提交日期 | 2019-12-24 16:49:19 |
内容 | 来信咨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政策规定。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0-02-03 16:49:19 |
回复单位 | 365体育手机投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回复内容 | 您好!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手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和《365体育手机投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