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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手机投注水利厅关于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专用水文测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6 16:13 字体:[ ]

  苏水规〔2017〕4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及所属水文分局:

  《365体育手机投注专用水文测站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365体育手机投注水利厅   

  2017年2月27日  

  

365体育手机投注专用水文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专用水文测站管理,加强专用水文测站及其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365体育手机投注水文条例》和水利部《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用水文站网规划、专用水文测站及其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水文测站是指除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外的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水文测站。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365体育APP专用水文测站建设、运行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水文技术标准、规范;

  (二)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四)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五)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六)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不重复。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且无基本水文测站覆盖,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一)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具有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水电站;

  (二)重要的引、调水工程;

  (三)大中型灌区;

  (四)中型规模以上的水闸、拦河坝、河湖联通工程;

  (五)保护中等规模以上城市或有特殊保护要求城镇的堤防工程;

  (六)其他应当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

  入江、入海河流出口,重要市、县行政区界河流断面,水文资料需求单位宜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第七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水文机构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省水文机构同意。

  第八条 按照“谁需要谁负责”的原则,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同时接受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需的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需的专用水文测站及其水文监测设施建设、运行与管理。

  涉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与工程配套的专用水文测站及其水文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并按规定报送监测信息。

  第九条 专用水文测站的观测及资料整编由设立单位组织实施,其技术要求由省水文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单位应当落实监测人员,保障专用水文测站及其水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水文监测:

  (一)实时监测降水和水位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校测和处理;

  (二)流量、蒸发等信息监测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要求;

  (三)严重干旱、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规定的最小下泄流量、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下,水文信息应急监测频次按相关水文行业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水文机构报送水文监测信息,并确保监测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错报、瞒报、漏报及伪造水文监测信息。

  已经建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向同级水文机构实时传输监测信息。水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防汛指挥机构报送水文监测信息。

  第十二条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故、汛情、旱情等紧急情况、供水事故、水库运行故障等重大事件时,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单位应当按水文行业规范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同级水文机构上报水文信息。

  第十三条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单位应当组织建立水文监测资料档案,妥善保管原始监测资料并予以整编。

  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单位,应当将采集的水文资料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水文行业规范和规程进行整编,并无偿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水文机构汇交。

  资料汇交单位有权向所在地的市级水文机构查询汇交成果。

  第十四条 专用水文测站达到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标准的,经省水文机构与该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单位协商一致,并由监测单位按照“水文测站设立、调整审批”行政许可程序报请批准后,可将其作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管理,其监测资料纳入省水文机构水文资料整汇编。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因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自行承担。

  直接为涉水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涉水工程维护经费中安排。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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