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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手机投注水利厅关于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7 10:03 字体:[ ]
 苏水规〔2013〕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结合365体育手机投注实际,我厅制定了《365体育手机投注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手机投注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范取水许可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取水许可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其批准的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进行的现场核实、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365体育APP取水许可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取水许可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设施)建成后、投入试运行前,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申请人)应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组织现场查勘并确认与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符合后,取水设施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场指出,由取水申请人负责整改落实;问题较大的应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试运行前可以委托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查勘和审核,受委托机关应当将现场查勘和审核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取水试运行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取水设施,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审核意见。经同意后,取水申请人可以利用取水设施取水。
  试运行期间,取水申请人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取水设施设计建设资料、计量设施安装与检定资料、取水台帐资料、污水处理设施等运行情况,并组织开展取水水源水质、退水水量和水质等监测。取用地下水的还应记录抽水试验情况。
  第六条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和受其委托的取水监督管理机关,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取水设施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和审批要求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有关规定和审批要求严重不符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做出停止取水试运行的决定。
  取水设施试运行满30日的,取水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申请表》,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取水许可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不得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设施不得正式取水运行。
  第七条 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试运行的取水设施,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同时投入试运行且利用同一取水设施取水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本规定一并组织取水许可验收。
  第八条 申请验收的取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水工程已按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取水需要;
  (二)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且符合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与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三)取退水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补偿措施得到落实;
  (四)节水设施建成并能正常运行,节水措施得到落实;
  (五)退水方案已按审批文件要求落实到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得到落实,符合水功能区要求;
  (七)取水设施的档案资料齐全。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前,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试运行期间的情况,对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有关结论与建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作为取水许可验收的材料之一。
  第十条 取水申请人提出取水设施验收申请时,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验收报告,并将相关审批文件和取退水资料作为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通过兴建拦河闸坝等工程取水的,应当提交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提交包括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成井报告、凿井日志、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等。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验收程序:
  (一)取水设施试运行期满后,取水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申请表,向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机关提出验收申请;
  (二)审批机关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正;
  (三)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取水审批机关应组织对取水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验收应当进行现场验收,现场核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与审批文件的相符性;
  (三)对第三者合法权益影响的补偿情况;
  (四)取水设施试运行情况;
  (五)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六)节水设施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七)退水方案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验收应当邀请取水口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业主、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
  验收委员会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听取取水申请人情况汇报,并认真审议取水许可验收报告,形成取水许可验收意见。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设施进行验收,受委托机关应当在验收结束后20日内将验收报告上报委托机关。委托验收应采用书面方式。
  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取用水或者在行政区域交界水域取水的,应有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验收意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取水单位、取水工程名称及建设依据;
  (二)取水设施概况;
  (三)取水审批情况,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及取水规模等情况;
  (四)取水设施的试运行情况;
  (五)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运行情况;
  (六)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七)退水处理方案有关情况;
  (八)对第三者取用水户影响及补偿措施落实情况;
  (九)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有关要求及其他规定执行情况;
  (十)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验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由验收组长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取水许可验收合格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按规定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验收不合格的,取水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核实。对整改到位的,出具同意通过取水许可验收的意见。
  取水申请人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规费。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量应按实际计量取水量补缴水资源费等规费。
  取水许可验收不合格,且不在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及再次申请验收的,审批机关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不得取水。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证须载明取水申请人名称,取水期限,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是在河流、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情况下允许的最大取水量,不得突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本年度预测来水量、需求情况、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等因素,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确定并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不得附带收取其它费用。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若需要延续的,取水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取水审批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人名称或其法人代表变动的,取水申请人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取水水源类型、取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取水人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省水利厅2007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07〕37号)同时废止。水利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录A:建设项目取水设施运行申请表(略)
  附录B: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申请表(略)
  附录C:×××工程(项目)取水许可验收报告编写提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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