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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365体育APP办公厅关于印发365体育手机投注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6 14:36 字体:[ ]

  苏政办发〔2013〕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365体育手机投注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体育手机投注港口口岸码头开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开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码头开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口岸环境。

  本省各级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码头的开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设在本省的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码头开放监管职责。

  口岸查验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码头开放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口岸安全畅通。

  第二章 码头开放程序

  第五条 开放码头建设必须符合本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岸线利用规划,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开放码头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防污等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七条 开放码头的口岸监管配套设施,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封闭式装卸现场等监管条件。

  新建拟开放码头在申请立项阶段,须就开放所需口岸监管配套设施等条件征求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和口岸查验机构的意见,并经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口岸查验机构书面确认,确保与码头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同步建设。

  第八条 口岸开放范围内的码头开放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码头业主向当地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码头开放申请;

  (二)当地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口岸查验机构,就码头生产、安全、查验、监管以及涉外管理制度等开放条件进行预验收,经预验收合格后,报当地人民政府;

  (三)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

  (四)省口岸管理部门在征得省级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后,组织码头开放条件验收;

  (五)经验收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码头开放并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口岸开放范围内拟开放码头,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当地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码头开放申请,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在征得当地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后,将本口岸码头开放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报省口岸管理部门,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口岸查验机构编制365体育APP码头下一年度开放计划。

  凡未列入年度开放计划的码头,年内不予受理开放申请。已列入年度开放计划、当年无特殊原因未实施开放的码头,次年度不予受理开放申请。

  第十条 开放码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码头业主应当向当地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码头开放资格确认申请,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外贸船舶装卸作业:

  (一)码头在原址按原规格重建后启用的;

  (二)码头主体工程设施改(扩)建后,靠泊能力提升不足30%,拟按新靠泊能力靠泊船舶的;

  (三)码头新增作业货种或作业方式,但对检查、检验、检疫等监管模式影响不大的;

  (四)码头拟靠泊原设计范围以外船舶类型的;

  (五)码头由自备码头转为公用码头的。

  当地口岸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对码头开放条件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报省口岸管理部门,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口岸查验机构验收合格后,提出确认意见。

  本条上述规定不影响码头业主依法需要办理的其他行政许可等手续。

  第十一条 开放码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码头开放程序办理:

  (一)码头移址重建的;

  (二)码头主体工程设施改(扩)建后,靠泊能力提升超过30%,拟按新靠泊能力靠泊船舶的;

  (三)码头新增作业货种或作业方式,导致检查、检验、检疫等监管模式明显改变的。

  第十二条 口岸开放范围内拟开放码头,在未获批准前如需临时靠泊国际航行船舶,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口岸查验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省口岸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口岸查验机构视备案情况,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开放码头业主名称变更或因破产、兼并、重组以及码头转让、租赁等导致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变更后码头如需继续开放运行的,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保持其码头开放条件,并在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请当地口岸管理部门确认,同时报省口岸管理部门及省级口岸查验机构备案。

  第三章 开放码头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开放码头业主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开放码头业主应配备足够数量、与码头开放业务相适应、具备相应业务技术资质的工作人员,并加强开放业务培训和教育。

  第十六条 开放码头业主应加强对码头工程设施、设备以及口岸监管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开放码头因功能扩展、新增作业货种、作业方式变化以及码头年度吞吐量明显超过设计吞吐量等因素,导致其口岸监管配套设施不能满足查验监管工作需要的,码头业主应适当

  增加、改善相应配套设施。必要时,有关口岸查验机构可提请当地口岸管理部门组织码头开放条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码头业主提出相应整改意见,或提请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查验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后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各口岸管理部门、口岸查验机构应建立健全口岸信息通报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书面通报等形式,加强码头开放监管业务协作和交流。

  第十九条 各口岸管理部门、口岸查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开放码头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建立码头开放条件定期核查制度。

  码头开放条件定期核查内容包括码头业主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规章制度建立运行情况、有关开放业务的工作人员适任情况、码头设施设备情况以及口岸监管配套设施保障情况等。

  码头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门一般每年组织1次码头开放条件定期核查。省口岸管理部门可不定期组织省级口岸查验机构对开放码头的开放条件进行抽查,并在365体育APP范围内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码头开放条件定期核查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每年1月底前,各码头业主对码头上年度开放条件开展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并抄送口岸查验机构;

  (二)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口岸查验机构制订码头开放条件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口岸查验机构形成核查结论并进行通报,同时报省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四)码头业主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完善,并报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口岸查验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口岸查验机构对开放码头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核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采取责令纠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情况严重的,应提请同级口岸管理部门暂停直至关闭该码头对外开放。对不符合开放条件、不能满足有关开放业务行政许可条件的,应依法不予办理相应行政许可。

  实行开放码头分级(分类)或诚信管理等制度的,应将上述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该码头纳入相应分级(分类)或实施诚信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守法便利、违法必究”的原则 加以规范。

  第四章 码头停止开放业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放码头因码头改建、业务调整等原因拟暂停开放业务6个月以上的,码头业主应当向当地口岸管理部门提出暂停开放业务备案。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在办妥备案手续后7日内抄送口岸查验机构,并报省口岸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码头业务调整或功能改变,不再经营对外开放业务的,码头业主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码头业主向当地口岸管理部门提出停止码头对外开放业务申请;

  (二)当地口岸管理部门与口岸查验机构会商后,报当地人民政府;

  (三)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省口岸管理部门;

  (四)省口岸管理部门与省级口岸查验机构会商后作出确认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开放码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口岸管理部门应会同省口岸查验机构作出暂停该码头开放业务的决定,或依法采取其他相应处理措施:

  (一)码头严重违反开放规定,或多次违反开放规定未能实施有效整改的;

  (二)因码头管理责任,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三)码头工程设施或监管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或有关国际条约要求,未能实施有效整改的。

  第二十五条 码头业主在省口岸管理部门做出该码头暂停开放业务决定3个月内仍未能实施有效整改的,省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停止该码头开放业务的初步意见,经省级口岸查验机构会签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批准,并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码头暂停开放业务或经批准停止开放业务的,不影响其按规定继续开展国内航线船舶靠泊、货物作业等非开放业务。

  第二十七条 码头业主自行申请暂停开放业务后,拟重新恢复开放业务的,应当向当地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口岸查验机构视开放条件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口岸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可组织码头开放条件评估。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码头暂停开放业务期间,经实施整改拟重新恢复开放业务的,码头业主应当向当地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口岸查验机构,组织码头开放条件评估后提出初步意见,由省口岸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口岸查验机构核准。码头经批准停止开放业务后需要重新恢复开放业务的,按码头开放程序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对开放码头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船舶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第二十九条 开放码头对外开放活动中,有关单位、船舶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口岸管理部门、口岸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放码头监管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口岸开放范围外的码头,需要临时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码头业主向当地口岸管理部门提出临时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申请;

  (二)当地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口岸查验机构对码头查验监管条件进行评估,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

  (三)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向省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省口岸管理部门在分别征得南京军区和省级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

  (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有关术语:

  开放码头,是指新建、改建码头或原仅靠泊国内航行船舶的码头扩大功能,经批准可以靠泊国际航行船舶的码头(或泊位、作业点、修造船厂)。

  码头业主,是指码头所有人或经所有人授权、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而承担码头管理或经营责任的管理人或经营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365体育手机投注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和管理的工作意见》(苏经贸口岸〔2004〕9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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