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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365体育APP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1 12:17 字体:[ ]

  苏政办发〔2012〕224号  

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365体育APP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粮棉油示范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池塘生态修复、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商务厅、海洋渔业局、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一村一品”建设,与镇村合作发展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镇村。(省农委负责)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对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新建或改造升级,改善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配送及冷链设施。(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负责)

  (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省农委负责)

  (五)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林废弃物、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发展循环经济。(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农委负责)

  (六)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产地或大中城市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城市开设超市专卖区、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等,推进农超对接、直营直供。(省农委、商务厅、物价局、工商局、供销社负责)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储业务。(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粮食局负责)

  (八)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研发应用,探索开展农产品拍卖、期货交易试点,支持建设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负责)

  (九)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江苏名特优农产品(上海)交易会、海峡两岸(江苏)名优农产品展销会等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企业市场影响力,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省农委、商务厅、供销社负责)

  (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投资合作,对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农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项目,以及兼并重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省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十一)因地制宜建设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或农产品加工功能区,支持技术创新、融资担保、认证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省农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负责)

  (十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实施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省科技厅、农委负责)

  (十三)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科技服务超市,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省科技厅、农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四)加强农业龙头企业人员培训,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省农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五)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十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实行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信贷担保、吸收农户入股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省农委负责)

  (十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服务。(省农委、农机局、供销社负责)

  (十八)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省金融办,江苏保监局负责)

  (十九)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二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订修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一)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奖、365体育手机投注名牌产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开展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全面提高商标注册、培育、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力提升品牌竞争力。(省工商局负责)

  (二十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采取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加速产品标准化。(省农委、质监局负责)

  (二十三)加大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力度,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促销,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省农委、商务厅负责)

  (二十四)对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国内生产物资和设备提供通关便利。(南京海关,省商务厅,江苏检验检疫局,省农委负责)

  (二十五)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省工商局、商务厅、农委负责)

  (二十六)完善农产品贸易摩擦应诉机制,积极应对各类贸易投资纠纷。(省商务厅、农委负责)

  (二十七)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江苏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各级财政要积极整合项目资源,增加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农委负责)

  (二十九)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

  (三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要根据“强化富民作用、发展优势产业、引领科技创新、支持重点区域、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优先扶持带动能力强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以优质粮油、规模畜禽、特色水产、蔬菜园艺等为主营业务的成长型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检验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适当扶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集中区、仓储设施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厅、农委负责)

  (三十一)对入选“365体育手机投注创新团队”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双创计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对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并入选省“双创计划”的,省“双创计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省财政厅、农委负责)

  (三十二)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三)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农业龙头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四)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五)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省地税局负责)

  (三十六)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南京海关负责)

  (三十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报批后,可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可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省地税局负责)

  (三十八)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十九)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按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相关优惠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

  (四十)对符合省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点供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安排用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复垦整理和滩涂围垦开发,整理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省国土资源厅、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

  (四十一)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开发适合的贷款品种,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

  (四十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

  (四十三)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

  (四十四)相关金融机构对新开户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及时评定信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一次性核定信用额度,以信用贷款方式满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

  (四十五)对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贷款,在授信额度基础上适当追加贷款投放量,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

  (四十六)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

  (四十七)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负责)

  (四十八)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负责)

  (四十九)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负责)

  (五十)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苗、种植、养殖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五十一)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省水利厅负责)

  (五十二)规范和降低超市及集贸市场收费。(省物价局、工商局负责)

  (五十三)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委等部门负责)

  (五十四)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十五)治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农业龙头企业有关规费减免政策。免除农业龙头企业人防建设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堤防占用费、压力容器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核定费等。(省物价局、人防办、质监局、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五十六)各市、县要围绕发展优质粮油、蔬菜园艺、规模畜禽、特色水产等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制订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省农委负责)

  (五十七)强化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配强队伍,保障经费,细化措施,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农委负责)

  (五十八)建立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产业化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完善农业产业化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农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五十九)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省农委负责)

  (六十)修订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逐步形成与产业结构相协调的农业龙头企业结构。(省农委负责)

  (六十一)建立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发布平台,无偿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负责)

  (六十二)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农委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分工,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出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对分工负总责,加强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部门间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省农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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