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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手机投注水利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0 11:00 字体:[ ]

   苏水规〔2012〕7号  2012年12月10日

各市水利(务)局、厅各直属单位:

  经365体育APP领导同意,现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加快水利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水规计〔2012〕282号)和《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水规计〔2012〕283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引导、积极扶持、规范监管、公平对待、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范围包括:

  (一)改善人居水环境的城市防洪、排涝、供水工程;

  (二)水源地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项目;

  (三)退田退圩退渔还湖综合治理工程;

  (四)水利部门建设的套闸(船闸)、水电站等工程;

  (五)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六)灌区内的沟渠及其配套工程;

  (七)机电排灌站工程;

  (八)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九)农田排水工程;

  (十)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十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十二)上述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

  第四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形式有:

  (一)独资、合资、合作等资金投入形式;

  (二)专利技术转让、大型设备设施租赁等融资形式;

  (三)鼓励社会和个人无偿捐资支持水利建设。

  第五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应当依法签订有关协议,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还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水利融资平台,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

  建立和完善民间资本投资水利建设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BT、BOT等方式参与水利建设。

  第七条 民间资本参与规划内的水利工程建设,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同的财政扶持政策;承担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的享受政府规定的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或管护经费财政补助。具体扶持政策和补助标准由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民间资本作为承贷主体贷款建设的水利工程,享受财政对水利工程的贴息政策。政府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

  第九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水利工程用地、用电优惠政策。

  第十条 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水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工程产权。民间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所有;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应当归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所有。

  第十三条 民间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的水利工程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征收、征用、占用民间资本建设或者管理的水利工程,需经工程产权所有人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民间资本建设或者管理的水利工程,可以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性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依法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政府要逐步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并研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供水服务。

  第十七条 民间资本建设或者管理的水利工程,应当维持规定的功能与用途。确需变更工程功能与用途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政府已批准的水利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并制定“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水利项目目录”,明确准入门槛、投资形式、补助政策、产权和收益的划分等,为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依据水利规划,可以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参与水利建设的申请报告。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批复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资金来源,工程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以及申请政府资金奖励或补助金额等。

  第二十条 申请报告审核同意后,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应当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和规范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接受和配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支付补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及时为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指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做好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工程管理等工作,同时应当将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相关人员纳入水利行业人员培训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建成后,投资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接受水利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服从水利部门的统一调度,承担防洪、排涝、生态等公益性功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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